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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的故事只有两种结局,一曰生离,一曰死别

【两徒劳】温荆年表01: 谁更执拗


“王介甫躲到厕所去了!”使者哭丧着脸抱怨,仁宗匪夷所思。


辞让官职是当时常用的客套,但是为了不接offer躲到厕所去是不是有点绝。


这是嘉祐五年(1060),那时候王安石和司马光正在包拯的三司搬砖,仁宗想给他俩加个活,做自己的文字秘书,召为“同修起居注”。


司马光也辞,辞了五次,说我文章真是写不好,比不上王安石,我要有他才华的一两成,早就接了。但是仁宗把辞表给他反弹回去,他就只好接了。


王安石倒好,也辞了五次,仁宗让人把offer怼到他三司办公室,他就躲洗手间,使者把文件丢他办公桌上,王安石狂追塞回去。


一次仁宗和包拯就聊,说你这两位下属怎么回事,管理成本高不高啊,哪个更难搞?


包公:微臣觉得这俩都够呛,但是介甫更胜一筹。给您举个例子,有次我们司下班去team building,喝几杯,这俩都说从不喝酒,我说这也太不社会化了吧。


仁宗插嘴:是,包大人就能喝,还不上脸。


包公看了仁宗一眼:我就劝君实我干杯你随意,他只好喝了一点点;介甫说不喝就不喝。不过,君实那个酒量……最后介甫给送回去的。骑马不喝酒,喝酒不骑马,也对。


仁宗点点头:现在看来虽然如此,王介甫刚直之人,但至刚易折,司马君实刚中有柔韧转圜。还是要长远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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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之后,仁宗在昏暗的泉下闲逛,看到前面浮出一弯月牙,知是故人来。


包公:皇上,我刚听新来的小鬼说世间事。还是皇上当年看得准。司马光和王安石缠斗一辈子,要比执拗,还是司马光赢了。


皇上:怎么说?


包公:我比较懂断案,我跟您从一个案子讲起。


熙宁元年(1068),王安石和司马光第一次大吵,为了一个叫“阿云”的女孩子。


阿云杀夫未遂,被抓到后一问就招了。按照《宋刑统》是绞刑,但是神宗皇帝那年下过一个敕令,按问欲举自首,情节罪减二等。


用律还是用敕,这引起了王安石和司马光的大辩论。


王安石支持皇帝敕令,这背后有他即将要进行变法的考量,如果祖宗之法大于皇帝敕令,他的变法就无法推行。


司马光认为皇帝的行政命令不能随便动摇法律根本,不可宽一人而殃天下。


在神宗的支持下,这一回合王安石赢了。


没有想到过去了整整17年,司马光都还惦记这事。1085年他重新当政,在尚书省议论强盗案时又牵涉到了这个审问时自首减等的敕令。于是司马光让皇帝下诏“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推翻了熙宁元年敕令,终于敕不可破律。


这个案子就像是新法的缩影和象征。


新法在世间行了十七年,司马光在独乐园写资治通鉴写了十五年。在他回归执掌相位到去世的短短的最后一年里,就像和时间赛跑一样,将新法全数罢黜,一项不留。


包公说:当年在办公室呢,介甫是那个吵起架来爆青筋的,司马光是那个温声温语却毫不退让的。据说两人在执拗这件事上都有外号,一个“拗相公”,一个“司马牛”。


仁宗:百炼钢遇上绕指柔,赢的还是司马君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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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阿云案的bug说明


起先受到野史影响,相信了司马光十七年后重审阿云案执行死刑的段子。 @Antares 同学提醒,搜索了一下,正史信史均无此言,不可信。司马光推翻的是17年前结论所依照的熙宁元年神宗诏令:谋杀伤人,但在被抓住审判的时候主动招供可以减刑二等。阿光没有杀阿云。

因为这个案子本身很有意思,聊记一笔。案子在当时就有很多记录,现代也有很多论文,但就细节和时间线冲突之处太多。下面仅仅按照宋史卷一百五十四的记录看。

这个案子争论了超过一年,但是后面的漫长讨论都是刑名之争,阿云一开始的免死关键是她婚姻不合法……“审刑院、大理寺论死,用违律为婚奏裁,敕贷其死”,就是说,司法部门按道理算她死罪,但是因为母丧中发嫁这个情节,这里我理解可能一方面有逼嫁的意思,更重要的是这样阿云就不算谋杀亲夫这么恶劣,因此就通过神宗敕令免于死罪。这里基本上作为个案就有结果了。

但是麻烦的争论,就开始在当时案发地的长官许遵认为这个案例应该适用的是熙宁元年按问欲举自首减等这个条款。而不需要用婚姻不合法的情节来开恩。

这里说的皇帝敕令有两个类型,一类是熙宁元年诏令这种,这个诏令比较像是行政命令或者补充条款或者法律解释,具有规范性的效力并且持久使用的;一类是针对个案的敕令,这种比较像是疑难案例的终审判决,有时候还有些法外开恩的意思,有点像是现代总统的赦免令,从这一点上看,后面的哲宗也好,司马光也好,理论上也不可能去推翻这个单一个案神宗通过敕令做的判决结果。

这个案子争论点主要在前一点,就是杀伤罪审判时自首了能不能减等这个问题。按律没有减的说法,神宗的敕却是减。到这一步就上升到司马光和王安石的争论,比较有意思的是,那时候嘉祐四友的另外两位吕公著和韩维当时支持的是王安石,他俩都是翰林学士所以参与了讨论。说来唏嘘,18年后王安石去世时,嘉祐四友的那三位已经在他的对立面。可左相司马光还写信给右相吕公著为王安石争取哀荣,那时韩维是副相。

这后面就比较复杂,神宗还一度下诏书说那以后谋杀自首的人减不减罪都报上来我判判看咯。这连王安石都不同意,说法律和已有敕令都覆盖了杀伤和杀死能不能自首减罪的情况了,你没必要来这么一道。

大原则是行政命令能不能高于法律,这就牵扯到新法需要以敕破律的问题,更不单纯了。最后的结论是依照熙宁元年七月诏书办。肯定了敕令的法律效力。

后来司马光拜相,也针对的是这条敕令的有效性问题。这里有一句“光为相,复申前议改焉”,指改了“按问欲举自首减等”这一条。范纯仁有评论说,审问时招供就减等“容奸太多”。这我还蛮同意的,重罪抓着了审问招了就算自首减二等这有点太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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